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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