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2015年8月4日,原告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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