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生效的大**委员会作出的(2015)同仲裁字第042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有限公司的存款674224.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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