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在广州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30日生育一子莫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争吵打架,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特别是被告成天打牌玩耍,没有家庭责任感,既不顾家也不管老婆孩子。2013年4月,被告将怀有小孩的原告一人留在居住地,自己搬出去在外租房居住,从此,原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被告提出跟原告离婚,当时原告处于怀孕期间,被告要求离婚受限,经被告的朋友协调,原被告达成书面协议,由被告给原告及孩子每月3000元,但协议签好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并断绝了与原告的一切联系。2015年4月,原告起诉跟被告离婚,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判决不准予元原被告离婚,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莫某甲由原告抚育,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跟被告离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4日依法作出(2015)营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由于被告莫某某下落不明,2015年7月31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给被告莫某某公告送达了判决书,公告期60日,上诉期15日,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日期应在2015年10月15日之后。原告再次起诉应在2016年4月15日之后,而其在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立案受理。但其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充**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