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攀枝花**限公司与攀枝花**限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攀枝花市炅林**鼎颂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价值17200000元限额内进行财产保全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在达州市**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予以冻结,账户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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