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詹**诉被告贾**、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詹**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李*、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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