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詹**、黄**因与被上诉人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29日,上诉人詹**、黄**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撤诉之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詹**、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上诉人詹**、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