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四川**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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