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宋**与被告吴**、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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