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江县**有限公司与郑州亨**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颜氏粮油**冷设备有限公司、郭**、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江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亨**限公司在南宁双**任公司的货款206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颜**自愿用其在中国工商**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账号为××)内的200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郑州亨**限公司在南宁双**任公司应收取的货款在2065000.00元范围暂不予支付。

二、对担保人颜**所有作为担保财产的在中国工商**街分理处帐户(帐号:××)内的200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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