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吴**、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伍**、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在中国农**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在1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原告伍**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用2009城第×××号,建筑面积53.79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王**在中国农**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在1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伍**所有的作为担保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用2009城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伍**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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