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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