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艾*强诉被告深**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强诉被告深**份有限公司(简称“洪**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洪**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自2014年12月3日起在被告承建的燊海森林夜总会工程工作。2014年12月8日原告在抬升和固定天花板造型作业中因避绕电线带翻脚手架后高坠跌地受伤。原告伤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的裁决错误,故请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4年12月4日至今劳动关系成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中答辨称:被告从事的系装饰行业,不是建筑行业。原告系向被告承揽木工的苏**雇佣。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将承建的燊海森林夜总会装饰工程中的木工交由苏**制作。原告自2014年12月4日起经苏**之弟苏清静之邀到前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12月8日原告在前述工地抬升和固定天花板造型作业中因避绕电线带翻脚手架后高坠跌地受伤。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自2014年12月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自井劳人仲案字(2015)第24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4年12月4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建的燊海森林夜总会装饰工程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形,故被告将此工程中的木工交由苏**制作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受他人邀约从事临时有偿性工作,故其主张与被告自2014年12月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艾**与被告深**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4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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