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有限公司与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