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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