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朝中与马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因被告马XX下落不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马XX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人民陪审员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嫁入当地的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当年12月被告、介绍人以及数名相互介绍嫁入本地的外地妇女相继离家出走,原告才知遇到骗婚,与当地人一起报警,但无果;十余年来被告再未出现,也没有音信,直到原告本次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询被告身份信息,才发现被告在结婚时提供的信息也是虚假的,四川省没有符合查询条件的“马XX”此人,这也再次印证了被告属于骗婚团伙的事实;为回到自己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马XX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律师在公安系统网上查询的两份“马XX”身份信息、X镇X村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四川省境内没有符合被告身份信息的“马XX”此人,以及本案被告已经有十多年没有在本地出现的事实。

被告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合法,能够证明被告长期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被告的情况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故对原告的此陈述,本院不作认定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XX与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