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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省喜**限责任公司金牛区蜀汉路药店、四川省喜**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蜀汉路药店、四川省喜**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德仁堂**区同善街药店、四川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喜**限责任公司金牛区蜀汉路药店、四川省喜**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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