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亿博物**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亿博物**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亿博物**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