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亿博物**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亿博物**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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