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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与成都红**有限公司、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穆超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艾**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艾**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艾**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59元,减半收取71879.50元,由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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