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简称美之味经营部)诉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之味经营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美之味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5元,由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