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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结婚,1993年正月21日生育一子后因意外死亡,1998年8月21日生育一子李*乙,现就读于四川联合经济专修学院。1997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1998年生育小孩后,被告性格略有转变,但对家庭责任心不够,被告打着原告的名义到处借钱,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确定婚生子的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借钱是事实,但是为了孩子读书,原告说我没有责任心不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8月12日在彭山县公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正月21日生育长子,于1995年12月因意外死亡,1998年8月21日生育次子李*乙,现就读于四川联合经济专修学院。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1995年因长子意外死亡双方发生矛盾,1997年原告余某某曾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双方调和而撤诉。之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12月双方因对彼此的不信任及家庭经济琐事发生矛盾,因没及时沟通,导致矛盾加剧。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复印件、婚生子户籍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年底相识恋爱,1993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经过了长达近22年的夫妻生活,已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经济琐事缺乏理解与沟通,导致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只要多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双方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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