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眉山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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