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傲**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盛**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傲**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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