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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限责任公司与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眉山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眉山**限责任公司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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