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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