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甲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6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同年8月14日在嘉陵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一直也未共同生活,加之被告好逸恶劳,嗜好赌博,甚至威胁我,使我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我一直忍让被告,可如今我已忍无可忍,对这种婚姻感到恐惧和痛苦,被告的以上种种,让我深深感到我们之间早已没有任何的夫妻感情可言,这种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实难维持,我遂于2015年3月起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我们二人仍旧无法和好,至今分居生活,形同陌路。综上所述:由于我们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一直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再次起诉至贵院,希判如所请。

原告任*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复印件一份,(2015)嘉*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调查笔录三份,到庭作证证人程某某,任*乙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甲与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6月在网上认识恋爱。2012年8月14日,双方在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15年3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原、被告二人仍旧无法和好,至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未向本院提供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前述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与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6月在网上认识恋爱,2012年8月14日双方自愿在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应受法律保护。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对生活认识不一致,引发夫妻矛盾,彼此不能和睦相处,造成原、被告互无往来,互不尽夫妻义务。2015年3月,在原告向**提出离婚诉讼并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无法和好,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举证,是对抗辩权的放弃,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