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左文兵、邹**、刘**、都江堰**责任公司、都江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左**、邹**、刘**、都江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广友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张*,左**,邹**,精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4日,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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