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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