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黄**诉被告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7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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