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