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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成都大**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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