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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与刘**、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以及原审被告李永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原审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3.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6.64元,由上诉人四**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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