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详**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四川详**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张**也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为66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为66元,由四川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