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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程公司与成都帝安全自动遥控车库门制造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帝安全自动遥控车库门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成都帝安全自动遥控车库门制造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可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四川**程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程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表明了其对本案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47.40元,由上诉人**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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