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艾*隆诉被告重庆建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00元,减半收取643.50元,由原告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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