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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