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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