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申请执行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余**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左**尚欠余**欠款人民币949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左**所有的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的房产,该房产共同共有人人数众多,不便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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