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被害人周*。2014年3月,被告人张*向被害人周*谎称自己承包了井研县卫生局业务周转用房及中医院二期开发工程,已缴纳履约保证金40万元,并称愿将该项目转包给周。后被告人张*多次在井研县研城镇与被害人周*商谈转包事宜,并向周出示伪造的《井研县卫生局业务周转用房及中医院二期开发合同书》,取得了周的信任。同年4月12日,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周*在成都市双流县一茶楼内签订《乐山市井研县卫生局周转用房新建建设项目合同条款》,骗取周履约保证金40万元。被害人周*得知被骗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人张*退还周*被骗款项24.43万元,剩余款项15.57万元被告人张*一直未归还。后被害人周*于2015年3月23日报警。2015年4月7日,民警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将被告人张*挡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将骗取的15.57万元赃款退还了被害人周*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井研县公安局扣押、发还退赃款清单,汶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成都市双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井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井*(2014)29号文件及井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人印章,被告人张*伪造的井研县卫生局业务周转用房及中医院二期开发合同书、投标书、收据,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周*签订的乐山市井研县卫生局周转用房新建建设项目合同条款,被告人张*注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张*收到被害人周*四十万保证金的收条、周*通过兴业银行向张*打款三十七万、打款三万元的交易凭证,被告人张*出具的欠条、承诺书,被害人周*出具的退赔收条及谅解书,周*、尹*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张*支付宝付款凭证及银行客户凭条;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代某某、尹*、张*甲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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