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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