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王*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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