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王**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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