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共创物业**公司与被告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共创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共创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市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共创物业**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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