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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兴**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刘**、税光蓉、陈**、四川省泸**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刘**、税光蓉、陈**、四川省泸**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200元,减半收取为228100元,由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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