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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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