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理,书记员邓*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左*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