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理,书记员邓*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左*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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