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马兴**有限公司与泸州**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刘**、税光蓉、陈**、四川省泸**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刘**、税光蓉、陈**、四川省泸**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600元、减半收取176300元,由原告龙*兴达小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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