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大**限公司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大**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欠款34万元及利息等。

法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转帐支付其案款305332元,并书面同意放弃余款,本案执行完毕。此外,本案收取了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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