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大**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欠款34万元及利息等。
法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转帐支付其案款305332元,并书面同意放弃余款,本案执行完毕。此外,本案收取了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