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张*、四川新**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罗*与被告张*、四川新**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罗*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157.61元,减半收取42078.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078.81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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