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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变**责任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变**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变**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4元,由原告成**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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