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变**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变**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4元,由原告成**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曾**与陈**、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干昌木与卿忠华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宜宾长**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四川**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四川**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天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白江**材经营部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四川华**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