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宜宾长**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李**、宜宾长**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保字第160-1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宜宾长**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县高场镇河边街“追梦岷湾”楼盘(产权证号XXXXXXXX)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X-X号7间门面,一单元X-X号、X-X号、X-X号、X-X号4套住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宜宾执字第218-1号执行裁定书,将诉讼保全查封的7间门面、4套住房作价320000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宜宾长**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县高场镇河边街“追梦岷湾”楼盘(产权证号XXXXXXX)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X-X号7间门面,一单元X-X号、X-X号、X-X号、X-X号4套住房的产权过户给李**后所有的查封效力即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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