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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月30日生育一女何某甲,2010年3月15日生育一子何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个性差异较大,致使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单独于2013年外出务工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0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次年1月30日生育一子何某甲,2010年3月15日生育一子何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以家庭、子女为重,珍惜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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