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向生明、成都市**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都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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